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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2

    根据深圳海关网站<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显示,9月19日当天,深圳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公示,对近50家出口企业发布了行政处罚决议书。


    为此,我们特地整理了其中三起比较典型的案例,以供广大外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起通过实际案例来学习如何防范不必要的申报错误。


    案例一

    ▌案件经过:

    2018年03月07日,青岛万达汇富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某市泰安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546158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热水壶(商品编码8516799090)7950个。


    2018年3月9日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水壶(商品编码7323930000)3780个,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127.2万元。


    ▌被罚原因:

    申报数目不符。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某市泰安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2.70万元整。

    2、对青岛万达汇富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9.70万元整。


    案例二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海隆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0120180015613989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棉布货物一批,共1项货物物品。


    2018年6月27日经查验二科(5371740)查验,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5603139000;

    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无纺布;

    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染色/无纺布;

    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为:36800米,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95.5万元。


    ▌被罚原因:

    问题看上去有好多个,品名不对、编码不对、规格型号不对、数量不对,其实呢,结果只有一个:申报不实。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案例三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委托某市海隆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012018001560760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木柜板货物一批,共1项货物物品。


    2018年6月30日经查验二科(5333900)查验,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10×50一120×60CM,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为:7000,核对品名与申报相符。


    另查获未申报货物:

    1.家具配件,数量为1000,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9403900099;

    2.塑料制品,数量为828,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3926909090;

    3.洗手盆,数量为1000,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 7324900000;

    4.石面板,数量为2000,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6810999000,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22.016万元。


    ▌被罚原因:

    规格型号和商品数量不符,有未申报货物。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海关对申报不实的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